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该《细则》适用于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林芝从业、居住生活的自然人。
适用范围:满足适用对象条件,并有意愿将户籍人口迁入林芝市市区和各县(区)中心城区的,包括本市农牧区户籍人口迁入本市各县(区)中心城区的及本市各县(区)中心城区之间户籍迁移。
二、 证明材料
符合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在办理迁户手续时,除填写《林芝市开放城区落户申报登记表》外,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自购住房:
1、个人身份证、一并迁入人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并迁入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父母及子女DNA亲子鉴定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加盖户籍专用章);
4、《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6、未建成期房,需提供自然资源局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证明该房产确系批复修建的住宅,并注明开发商备案的实际交房入住时间);
7、自购二手房需完成过户,并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政府公共租赁房、周转房、单位保障性住房:
1、个人身份证、一并迁入人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并迁入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父母及子女DNA亲子鉴定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加盖户籍专用章);
4、与单位或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租赁房:
1、个人身份证、一并迁入人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并迁入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父母及子女DNA亲子鉴定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加盖户籍专用章);
4、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或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1、个人身份证、一并迁入人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并迁入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父母及子女DNA亲子鉴定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加盖户籍专用章);
4、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出具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关系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及在林芝市或各县(区)城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1、个人身份证、一并迁入人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并迁入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父母及子女DNA亲子鉴定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加盖户籍专用章);
4、营业执照或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务工人员:
1、个人身份证、一并迁入人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一并迁入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父母及子女DNA亲子鉴定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加盖户籍专用章);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迁出情形
通过《细则》落户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同户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往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户内或原籍。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租赁房屋地址变化、失去现有住所使用权的;
(二)就业发生变化的,如现有单位不存在或本人离开单位的;
(三)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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