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业随军配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次性告知单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转入林芝市社保中心,需满足以下其中一条:

1.随迁安置户籍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就业。

3.随军期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且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待 遇领取地在我区的,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转入林芝市社保中心,办理程序:

(一)提供的材料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未就业 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 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需加盖“xxx 部队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审核专用 章 ”和“原部队财务专用章 ”)。

2.《西藏军区军官(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封面写上“此 件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鲜章。

3.《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封面写上“此件与原件一致 ”, 并加盖鲜章。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参保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正反面)、结婚证复印件各 2 份。

(二)上述材料齐全后,社保中心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部队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资金划转至社保中心养

老保险专户。如需在我市继续参保,请提供参保人员的 1 寸免冠近照 3 张。

备注:

1.如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退休年龄,应将随军期间的养老保险关 系转入户籍地社保机构,并办理退休手续;

2.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其它地方参加过养老保险,应当当面告知我 中心,我中心将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除缴费之外的事宜请咨询市人社局社保中心, 电话:0894-5883807、5822026;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缴费事宜请咨  询林芝市税务局, 电话:0894-5916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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