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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